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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持: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处长 王恩洲
典型案例:王宏是沈阳某仪表厂的合同工人,2005年10月,王宏与单位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4月,王宏因患有急性肝炎住医院接受治疗。三个月后,王宏回到厂里,却被厂里的人事部门通知,以后不用再来上班,厂里已经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人事部门的解释是:在王宏生病住院期间,厂里已经新招聘了人员从事王宏的工作。为了挽回自己的工作,王宏向单位出具了医院的有关证明,证明自己并没有随意旷工。可单位人事部门明确表示,不再更改决定。
【专家视点】
辽沈晚报消息 职工的医疗期未满,企业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所指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息的,单位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以不能从事或不能胜任原工作,或以经济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也在第29条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部还根据劳动法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在1994年12月颁发了《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仪表厂在王宏病休享受医疗期期间内,为了不影响工作,找人接手王宏的工作是合理的。但在王宏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厂方就以没有现成的工作岗位可以提供给他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王宏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问答】
沈阳市一名读者问:2003年参加工作的,所在单位在2007年2月才给上保险,现在单位准备裁员,请问裁员后,单位是否应该给职工补缴上2003年——— 2007年的保险?
答:单位应该给补缴这四年来所欠缴的保险费用。因为不论现行的《劳动法》,还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要求单位,必须为职工全员缴纳各项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沈阳市一名读者问:与单位已经签订了两次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请问,从明年1月1日起,我们能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还不能。因为你所说的两次,都是在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前的两次签订合同。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
沈阳市一名读者问:工作时哮喘病犯了,单位置之不理,请问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负担医药费?
答:首先要弄清楚您患的哮喘病是否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系。如果是因工作原因,患上了哮喘病,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确定工伤后,单位为您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