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约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酌情减少违约金

作者:于英娜  发布时间:2008/5/12 10:58:5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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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案情】  2003年4月,林林(化名)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聘用林林担任其下属公司的生产车间主任;合同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止,林林属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在岗时,公司每月支付…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林林(化名)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聘用林林担任其下属公司的生产车间主任;合同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止,林林属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在岗时,公司每月支付给林林岗位津贴1300元,在工资性收入、技术岗位津贴中包含了保守技术、商业秘密的补贴。林林应当遵守公司规定的保密制度,保守公司的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林林在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产业的工作,如果出现此行为,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至10万元。

  2005年9月26日,林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离开公司,以第二股东的身份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并经营一家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其曾工作过的某公司部分相同。2006年3月,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林林违反合同约定,从事了与某公司相同的职业为由,要求林林支付违约赔偿金75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林林支付给某公司经济赔偿金50000元。林林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林林认为其不掌握某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某公司没有向他支付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属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争议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竞业禁止问题。对该问题的处理,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笼统,实践中有许多争议。对该案的处理,法院也形成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某公司无权要求林林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尽管合同约定了竞业禁止的条款,但某公司没有给予林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每月支付的岗位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并非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因此,林林不应支付某公司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也支付了竞业禁止的补贴,林林在离开某公司一年以内,从事了与某公司相同产业的工作,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关于保密以及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林林赔偿经济损失后,其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自然消除,因此,林林不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但应该赔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合法有效,某公司在每月发放给林林的工资性收入包含了保守技术、商业秘密的补贴,应该视为某公司支付了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因此,某公司有权要求林林履行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合同约定的赔偿金的数额明显过高。因为林林在某公司处工作时的年收入约为3万元,岗位津贴约为1.5万元,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支付给某公司的赔偿金数额不宜过高,可以1.5万元为宜。该赔偿款支付以后,不必履行保密义务,可以从事与原工作相同的产业。

  【法官点评】

  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法官支持第三种观点。

  首先,对本案的合同应该认定合法有效。审判实践中,对于竞业禁止合同的效力,应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具体到本案,首先应分析合同中所称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存在,对于具体的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究竟指什么,合同虽然没有做明确约定,但是约定了林林属于“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同时,林林作为车间主任,知晓某公司关键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各项技术参数和配方,可以认定其掌握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因此,在基础要件具备的情况下,该合同条款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合法有效。

  那么,林林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呢?法官认为,竞业禁止限制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员工因为不能到相关企业就职而导致收入和生活质量的降低,因而用人单位应该通过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弥补对员工造成的损害。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竞业禁止补贴的发放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在合同终止后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也可以约定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按月发放的方式支付给了林林竞业禁止补贴,其补偿的金额为1300元,占到林林月工资收入的二分之一,时间贯穿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其时间和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认定某公司就林林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支付了相应对价。

  在公司履行了补偿义务的情况下,林林又应如何支付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赔偿费用。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害赔偿,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某公司与林林在合同中约定的基于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林林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鉴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期限为一年,而林林年薪只有3万元,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违约金数额相对过高。林林虽未明确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或者减少违约金,但法院可以认定双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与其收入差距过大,给予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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