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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张敏娴)近日,普陀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蹊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分别拿出两份不同的工资考核办法,法院审理后发现其中一份竟是原告自己制订的,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的诉请。
2006年9月9日,朱波被雄伟公司聘为销售总监,双方约定年薪48万元,其中30万元为绩效工资。去年5月12日,朱波辞职。不久,朱波要求雄伟公司支付1.87万元绩效工资,被公司拒绝,于是双方闹上法庭。
法庭上,雄伟公司出示了一份2006年9月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指出朱波作为销售总监应在完成每月基本销售收入200万元、全年完成2400万元销售收入基础上,超额部分按1%提成。但朱波只完成187万元,每个月都没完成考核指标,不存在绩效工资。朱波则拿出一份营销中心工资办法,其中规定“营销总监基本工资1万元+月销售收入1%”,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1.8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朱波提供的考核办法,加盖的是合同章,合同章用于订立合同之用,盖在公司内部文件上与常理不符。朱波作为销售总监,自行保管合同章,因此该方案不能作为证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