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劳动合同法 深圳首拟地方性规定

  发布时间:2008/6/5 9:45: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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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经网》专稿/记者符燕艳】在备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近半年之后,深圳市试图给出一个细化的地方性配套法规。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草…

【《财经网》专稿/记者 符燕艳】在备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近半年之后,深圳市试图给出一个细化的地方性配套法规。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财经》记者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例地方性劳动合同法规,该法规的制定旨在平衡劳资关系及细化《劳动合同法》条款。
  2007年6月出台《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直争议不断。这份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被企业主广泛地理解为“以损害资方的利益来达到保护劳动者目的”。由于有关规定不够具体,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用工行为频频再现,使得该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走向了劳工权益的对立面。
  “《劳动合同法》只是作出原则上的规定,导致劳资各方在枝节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深圳此次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是要力图将问题讲得更明白。”深圳市工会法律工作部的李莹向《财经》记者解释。
  据悉,深圳此法规的制定,是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刘玉浦履新后主抓的第一件事。刘玉浦曾在上周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上特别督促,称该《草案》在全国具有率先探索和创新意义,望尽快高质量出台。
  参与起草工作的深圳市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张友泉告诉《财经》记者,缓解《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矛盾,是《草案》出台的主要目的。近年来,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去年更是劳动纠纷凸显与集中的爆发期。“目前,中国的劳动关系已发生明显的结构性变化,劳资矛盾也成为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张友泉说。
  一份于5月29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调研报告称,深圳市目前面临的重大劳动争议,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激烈化程度更高、组织性更强。

工作六个月以上自动转为正式工人
  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员工福利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大量任用劳务派遣工成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普遍做法,甚至一些本来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也被转为劳务派遣工。对此,深圳的这份《草案》提出,除政府公益性岗位、存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经过区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以及因原岗位的劳动者请假,需要他人临时顶替的这类岗位外,其余均视为直接用工。

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协商签订
  针对《劳动合同法》中争议最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草案》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前一个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如果“劳动者提出的条件高于前一个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李莹告诉记者,随后深圳市法院对此会有个司法解释。“当双方协商不一致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将从公平角度出发进行裁决,如调解不成,可能双方就不需要再续约了。”

用工一年不签约 罚付双薪
  此外,《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用工一个月内要签订合同,但实际上未必如此执行。因此,《草案》提出,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让工人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除了对《劳动合同法》做进一步的补充解释,《草案》也针对劳动者最为关注的正常工资增长问题,明确表示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同时,在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上,深圳将仿照美国、香港的“冷静期”做法,针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深圳政府可以命令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命令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在此期间,劳动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仲裁,促成劳动争议的和解。

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制度
  此外, 深圳提出将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制度,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除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外,还将定期予以曝光。对于欠薪严重的建筑行业,《草案》还要求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取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1%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 有欠薪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入选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则以除名。
  据悉,向公众征求意见将截止于6月20日,并有望于国庆前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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