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重签合同 “工龄归零”无效

  发布时间:2008/7/9 10:11: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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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7日起在广东省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次省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7日起在广东省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次省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在全国尚属首次,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四类行为无效: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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