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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冠卓报道 张某系外埠来沈务工人员。2006年10月8日,经王××介绍到位于沈阳市道义新城的某工地出劳务(架子工)。2006年10月11日,原告张某在施工现场被电击伤,被送至沈阳市沈卫医院救治。经诊断为电击伤,心肌损伤、脑梗塞、多发性骨折。初期治疗中,工程的承建方为他支付医疗费11000元。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头部损伤致轻度偏瘫为七级残,椎体损伤为八级残。后因双方对后续治疗及纠纷的处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张某将承建方告上法院。庭审中,承建方表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雇佣关系。法院判决构成雇佣关系。判决承建方赔偿张某11万余元。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