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起诉职工 既败诉又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12/21 14:28:36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起诉职工既败诉又被判支付双倍工资作者:云阳法院向亮发布时间:2009-10-2311:25:21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起诉职工既败诉又被判支付双倍工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作为…

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起诉职工 既败诉又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云阳法院 向亮  发布时间:2009-10-23 11:25:21

 


 

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起诉职工 既败诉又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职工,企业不仅败诉,而且还被判决支付职工两倍的工资。日前,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由原告云阳县某煤厂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陈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份计人民币10779.05元。

    原来,2008年3月1日,煤厂招用陈某做工,双方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实行计件结算。9月17日,陈某在井下工作时,因顶板垮塌致而受伤。9月22日,云阳县劳动保障局认定陈某受伤为工伤。2009年7月13日,陈某向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779.05元。煤厂认为陈某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陈某拒不签订合同,责任不在煤厂,故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并于2009年9月11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从2008年3月1日至9月17日在煤厂处做工,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煤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陈某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煤厂在诉讼中,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是陈某不与煤厂签定劳动合同。因此,煤厂应支付陈某从2008年4月1日至9月17日的二倍工资。其支付标准按重庆市2007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924.83计算。减去陈某已领取的工资,煤厂还应当支付陈某5.6个月的工资计币10779.05元。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法院判决:公司附条件发放农民工工资无效 下一篇:教你轻松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