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是,今年7月份,正在家中休产假的陈某却意外收到了单位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陈某将单位告到了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陈某2003年进入某单位工作,2006年初,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8年5月份,陈某提出休产假的请求,并得到单位的同意。2008年7月25日,单位却以岗位已满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邮寄送达陈某。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及时作出裁决,该用人单位依法支付陈某赔偿金1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