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仲裁 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番禺日报 发布时间:2009/3/23 15:50: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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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回放:  2008年6月20日,广州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公司公共汽车在上班期间,撞到同向在前面行使的一辆摩托,造成摩托司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20日,广州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公司公共汽车在上班期间,撞到同向在前面行使的一辆摩托,造成摩托司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张某车辆损坏费用、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保险公司理赔后,理赔不足部分为5万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事故处理相关费用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承担,于是该公司请求判令司机李某赔偿原告理赔不足部分损失的30%即1.5万元。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该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二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纠纷属于发生在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纠纷,应为劳动争议,而非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也应当是劳动法而不是民法。因此,司机李某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给原告单位造成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依法不应受理。

  至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则根据劳动者的过错大小而定。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结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均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者的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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