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乙肝歧视”行政罚款单从苏州开出

 来源:法制网——江苏频道 发布时间:2010/10/11 8:53: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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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记者丁国锋  2010年6月25日,江苏省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到了一起在就业中遭遇乙肝歧视的行政投诉信件,经过调查确认相关事实后,于8月5日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给中粮地…

  本报记者丁国锋

  2010年6月25日,江苏省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到了一起在就业中遭遇乙肝歧视的行政投诉信件,经过调查确认相关事实后,于8月5日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给中粮地产控股的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罚款700元整的行政罚款决定书,惩处其对求职者李晓娜(化名)实施了乙肝就业歧视。这也是自2008年8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我国首个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乙肝就业歧视而依法采取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了解到,9月5日,吴江市法院还对这起乙肝就业歧视的索赔案件进行了调解,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晓娜支付了3000元的赔偿金。而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尚有20多个省市尚未对以歧视乙肝的政策进行清理。

  上班10天被要求体检

  李晓娜是一位已经工作十几年的经验丰富的工程师,今年4月16日,她通过网络了解到国有企业背景的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吴江同里的项目中,急需造价工程师,而她的各方面条件都基本符合该公司在网上公开的岗位招聘条件,在寄出个人简历后不久,就获得了该公司的面试通知。

  经过几轮面试,李晓娜顺利地被正式录用了,并接到该公司人事部门通知,4月19日开始上班。但仅仅过了10天,该公司人事部门于4月28日通知她第二天到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当时是我个人去医院体检的,所以只做了普通的入职体检,公司人事部门拿到我的体检单后,通知我说该体检未做乙肝两对半,需补做。” 李晓娜说,5月19日,人事部门再次通知她必须和又一批新进的员工一起去医院补做乙肝两对半的检查,结果显示1、5两项显阳性。

  虽然只有两项指标不合格,连“小三阳”都不是,从医学上说,传染性极小。但得知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5月24日该公司通知她要解除与其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并提出了她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才做出此决定。在李晓娜的质疑和询问中,该公司最终承认是因为她乙肝两对半的体检不合格,才导致她被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

  “他们明知是违法的,所以给我的一份准备好的辞退报告上写的是不胜任这项工作。” 李晓娜说,当时她一直坚持不肯签字,但人事部门的人说无论签不签,结果都一样,不用来上班了。迫于无奈,李晓娜在6月18日与单位签订了非自愿的“协商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后离开了单位。

  “当时我简直都要疯了!”李晓娜认为单位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李晓娜为此在网上向反歧视公益机构发出了求救,在经过确认后,6月25日,李晓娜向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了投诉信。

  强迫体检本身就属违法

  李晓娜说,房地产行业并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禁止从业范围,强迫体检乙肝两对半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何况还在双方已经建立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之后。

  记者查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后了解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更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为此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于2010年2月1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也就相关情况纳入到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护的框架内。

  令人欣慰的是,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投诉信进行了详细调查,确认了相关违法事实,并于2010年8月5日向房地产公司正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7名招用人员的体检项目作出了700元罚款的处罚。

  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晓娜从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取回了该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最终确认了“乙肝歧视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期间,为了获得合理的赔偿,李晓娜委托律师于7月中旬向吴江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后,9月5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苏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了3000元的赔偿金。

  “对700元的罚款,要说心里话,我觉得没有任何惩罚作用,毕竟金额太小。” 李晓娜说,但能够得到处罚,已经不容易了,对象她这样的遭遇乙肝就业歧视的人来说,已经迈出了一步。

  尚有20多个省市未及时清理歧视政策

  “这个处罚决定意义重大。” 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法律咨询版版主杨占青认为,这个罚单表明了当地劳动部门贯彻执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心,也警示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中要充分尊重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据《人民网》刊登的一份北京益仁平中心公布的一份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从三部委新规生效4个月内,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

  从今年3月30日开始,该中心通过电话共调查了我国29个省份的208家医院,多是省会城市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次调查所成功访问到的207家医院中,只有17家是坚决不给查乙肝的;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而目前全国至少还有20多个省市并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清理乙肝相关政策。

  国内著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罚款额度太低,对用人单位而言只是非常低的违法成本,歧视乙肝求职者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纠正。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不仅仅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需要采取对医疗单位的相应体检规定和明确一定的处罚措施,以从源头上解决随意检测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的发生。

  本报苏州9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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