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罪:农民工维权的法治利器

作者:崔 超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10/14 9:43: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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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云阳妇女熊德明讨薪,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目光虽然密集,却并没有圆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数据显示,拖欠农民工工资仍然是一个…

  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云阳妇女熊德明讨薪,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目光虽然密集,却并没有圆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数据显示,拖欠农民工工资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激烈的市场竞争让参与角逐的经营者都难以轻松应对,稍有不慎便可能被淘汰出局。这样的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自然也是必然的结果了。然而,与经营失败而无力支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少数贪婪丑恶的雇主,他们耍尽手段欺骗善良的农民工兄弟为其卖命,并承诺各种丰厚的回报,但事成之后或者稍有经营困难便卷款走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前来讨薪者不仅恶语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其行为令人发指。

  长期以来,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处理基本依靠民事和行政两大法律体系。实际运作情况表明即使民事和行政双重合力也无法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社会最后防卫手段”著称的刑事法律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而被限制于“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对这样的恶意行为也束手无策。恶意欠薪现象的存在和蔓延固然有诸多原因,但是来自刑事法律方面的遗漏无疑是其中重要的因素。

  “重典治乱”是古人总结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的智慧结晶。从整个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化仍然是当前解决此类行为的有效途径。

  标明刑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价值取向。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基本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严厉的刑事处罚为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有力的调节、引导作用。从法律所具有的指引、教育功能来看,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化对于当今社会数量不少的此类行为无疑会是一个有效的警示,警示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恶意欠薪行为的人将会招致刑罚的处罚,使其不敢随意践踏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同时,对于权益受到不法之徒侵害的弱势群体而言也起到提醒的作用,提醒遭受恶意欠薪侵害的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以刑法之公正、刑罚之威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恶意欠薪行为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恶意欠薪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难以入罪,仅仅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借助劳动行政机关的干预来维权。这样的保护力度并不足以制衡恶意欠薪所能带来的非法收益,因而这样的行为屡禁不止。刑法虽然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打击部分恶意欠薪行为。但该罪的适用要求必须对欠薪进行起诉,等到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后可能适用。如此规定无疑加大了讨薪的成本,从实体上限制了维权进程。将恶意欠薪入罪化可以有效解决该问题,运用本罪可以直接处理恶意欠薪行为,而不必经过起诉、裁判这样的环节。两个罪名一前一后的有效配合必定可以有力打击此类犯罪。

  草案虽然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但是并没有走向刑罚严酷主义的极端,而是针对社会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设定了一定的免责条款。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免责条款的设计可以有效调动恶意欠薪行为人支付欠薪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资源在此方面的耗费,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系人与人之间和谐状态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充分体现了刑法人本主义和谦抑精神。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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