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不应被劳动法遗忘

作者:叶祝颐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10/9 9:03: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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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姆和我索要三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我算了一下,至少比平时多付一千元。”国庆假期,南京市民朱女士心情很复杂。这边是保姆提出希望能带薪休假,那边是若不休假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雇主与保姆因节…

  “保姆和我索要三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我算了一下,至少比平时多付一千元。”国庆假期,南京市民朱女士心情很复杂。这边是保姆提出希望能带薪休假,那边是若不休假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雇主与保姆因节假日而产生的工资矛盾突出。10月6日,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家政服务属于特殊用工形式,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并无节假日上班工资3倍之说。(10月7日《现代快报》)

  尽管有的保姆并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与普通雇佣关系与钟点工不同的是,“全日制”住家保姆每天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8小时,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应受劳动法约束。比如,有的家政公司在与雇主签合同时就约定了“保姆节假日享有休假权利,雇主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报酬”等内容。雇主既然不愿给保姆支付加班工资,为何不给保姆放假?保姆放弃节假日休息,付出了辛勤的劳动,雇主不给加班工资,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还拿“雇佣”老皇历宣称保姆不受劳动法约束,将保姆排除在劳动法之外,颇有点不合时宜的意味。

  劳动法已颁布十几年,劳动合同法也已施行多年,依法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是重复了多少次的话题,为何一再成为节假日新闻话题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还在于劳动法还不足以让用人单位敬畏,劳动法的执行力度并不强。

  不可否认,这其中也有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强的原因。但是,在“一岗难求”的现实语境下,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并不对称,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就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找借口裁员,担心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一些劳动者即使知道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违法,也不好意思或者说不敢开口找老板要加班工资。如今,不仅连用人单位与雇主不愿意支付加班费,连劳动部门都宣称保姆不受劳动法约束,保姆的加班工资权利何处安放?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保护保姆的合法权益,无疑十分必要。

  为此,笔者认为,除了包括保姆在内的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以外,劳动部门应该创设便于劳动者投诉维权的舆论氛围与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把法律、政策宣传到位,让所有劳动者都知晓自己在法定节假日获得3倍加班工资的权利;另一方面,要主动出击,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到一线查处违规用人单位,并认真落实劳动者投诉,谁触犯了克扣加班工资的底线,不仅要敦促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而且要依法处罚,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投诉劳动者的情形做出周到的制度安排。让用人单位感到克扣加班工资得不偿失。而不能以保姆不适用劳动法这样不负责任的表态回应劳动者诉求。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砺志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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