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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讯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却以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由推卸责任。近日,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认定原告某商贸公司要求确认其与员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某商贸公司系私营企业。2007年11月,黄义与商贸公司管理人员何某口头约定,由黄义承担装卸原告公司的钢筋,同时约定了每月报酬和每天工作量、工作时间。今年3月3日,黄义在装卸钢筋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今年6月,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黄义与原告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黄义在原告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已有两年多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杨方芳)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