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也能享受社保 天津南开法院判决:单位应按城镇标准缴纳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12/7 9:15: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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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民法院报讯(记者张晓敏通讯员朱淼淼)一名具有农业户口的女工辞职后,单位拒绝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这家单位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女工缴纳社会保险。 …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朱淼淼)一名具有农业户口的女工辞职后,单位拒绝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这家单位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女工缴纳社会保险。

  女青年刘某来自辽宁省彰武县,具有农业户口。2008年1月,她来到天津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制版部主任。她每天工作8个小时,月薪2000元。任职期间,刘某和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给她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月,刘某向单位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第二天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对印刷公司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表示不满,双方引发了劳动争议。于是,刘某便在辞职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今年8月,仲裁部门裁决,由印刷公司以2000元为社会保险基数,为刘某办理缴纳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的社会保险,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担。刘某和印刷公司对仲裁部门的裁决都表示不服,向南开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庭上,刘某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印刷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二是由印刷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到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万元;三是诉讼费由印刷公司承担。印刷公司的代理人当庭承认确实没有和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但他们表示,鉴于刘某是农业户口,因此只同意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为刘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农民工综合险,而其主张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已超出法定时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审理此案的马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0年6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和印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印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刘某入职后印刷公司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刘某虽然是农业户口,但按照相关规定,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于印刷公司在刘某在职期间没有交纳社会保险,因此双方均应履行补缴义务,即印刷公司以2000元为社会保险基数为刘某办理补缴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的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担,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额为准。

  对于刘某主张的由印刷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时效为1年。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法定时效内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影响其行使权利,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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