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已达成 拒不履行要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9/21 9:34: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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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民法院报赣州9月20日电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期间受伤,雇主与雇员达成了赔偿协议,却又拒绝履行。今天,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杨某3.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08年10月13日上午,杨某在…

  人民法院报赣州9月20日电 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期间受伤,雇主与雇员达成了赔偿协议,却又拒绝履行。今天,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杨某3.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8年10月13日上午,杨某在为姚某做工时左手四个手指(除大拇指外)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姚某支付。2009年3月13日,经杨某、姚某协商,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姚某支付给杨某伤残补助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等费用45000元,并由姚某向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言明在2010年6月底前付清。到期后,姚某仅付给杨某12000元,余款一直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为姚某做工时受伤,姚某已就杨某的赔偿事宜与杨某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认可,且姚某还向杨某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姚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其怠于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 勇 肖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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