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权利贫困是矿难的根源

作者:王世奇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9/25 9:03: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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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突击提拔是为应付国务院要求的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23号文件。(9月20日《…

  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突击提拔是为应付国务院要求的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23号文件。(9月20日《新京报》)

  矿难并非是无药可治的绝症,近些年来,很多国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零或者接近于零。澳大利亚从2003年开始,就达到了零死亡;德国、加拿大、英国、挪威等国也都相继实现了煤矿开采零死亡。其制度根源是,作为矿难事故的直接和最大受害者的矿工,有充分的权利和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官员不可能利用权力为矿主提供不合理保护从而渔利;煤矿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才能够作业。我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5%,但矿难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80%,并且几乎每一起矿难背后都有触目惊心的“官煤结合”丑闻。尽管近期国务院接连两次发文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但基层还是出现了令人震惊的新对策。

  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生存压力下,矿工只得接受矿方提供的有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的生产条件;即使矿工向有关方面举报矿方的违法行为,由于绝大多数资源富集区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对资本的依赖,一些地方政府会对矿方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在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工作时极力庇护本地煤炭企业。在大多数私营煤矿中,根本就没有建立工会,大型国有煤矿企业虽然都有工会组织,但也几乎是摆设,一盘散沙的矿工自然处于弱势地位,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究其根源就是我国长期存在弱势群体权利贫困问题。

  对此,必须解决财富分配制度和权利供给制度的不合理,特别是产权制度、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必须建立良好的制度实施和有效的执行程序(良好的决策无法传递到公民手中,这是产生弱势群体的一个原因);还要健全良好的社会保障等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

  (作者系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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