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险并入城镇职工养老险 可领退休工资

 来源: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2010/9/8 11:04: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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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工也可与城镇职工一样领退休工资了。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工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

农民工也可与城镇职工一样领退休工资了。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工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有45万农民工参保养老保险

    据了解,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且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目前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5万人。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身份进行核实后,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进行申报。

    通知称,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在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基本养老金。但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今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0周岁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1~6月已退休农民工需重办

    养老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农民工养老保险须清算。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已办理死亡、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农民工,不再纳入清算范围。

    在此期间,农民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对已按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并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须按照新的规定重新办理退休、待遇享受等有关手续。此外,对已作了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经本人书面申请自愿延长缴费,在收回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后,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月;不愿意延长缴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手续。

  欠费须11月30日前完清本息

    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农民工申请参保缴费,对欠缴的保险费,参保单位需在11月30日前完清本息,逾期不能完清的按照“不缴不记”的原则,将欠费期间的缴费基数维护为零。

    “以后也可重新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说,从今年1月1日起,符合补缴条件的农民工可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对申请补缴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计算),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土地被征收有两种处理方式

    通知称,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等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人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从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对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女性,可从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申请办理退休,并从批准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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