瘫痪者遭遇解雇 丢工作陷入困境 解除合同无效女工法庭维权获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2/10 9:07: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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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记者陈群安通讯员乔云凤)日前,瘫痪女陈清香的父母将一面绣有“秉公执法、当代青天”的锦旗送到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替瘫痪在床的女儿转达感激之情。1994年12月,陈清香应聘到应城市农村信用合…

  本报讯 (记者 陈群安 通讯员 乔云凤)日前,瘫痪女陈清香的父母将一面绣有“秉公执法、当代青天”的锦旗送到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替瘫痪在床的女儿转达感激之情。

  1994年12月,陈清香应聘到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出纳,2001年4月,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权利义务。

  2004年6月,陈清香因病住院,治疗过程中由于手术失败导致瘫痪,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在陈清香住院期间,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向其发放工资,且于次年与陈清香之父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应补缴养老保险金共计30000元。

  2010年3月10日,陈清香将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至应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按月支付工资并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每月按1200元支付日后所需护理费及医疗费,同时,要求信用社双倍支付2004年6月至判决之日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200元及医疗费74272.5元。

  应城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告陈清香高度伤残且家庭困难,依法对其减免了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原告陈清香病重住院期间,与陈清香之父陈大本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协议。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除与原告陈清香的劳动关系无效,并恢复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补发原告陈清香的工资26000元并按照养老保险的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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