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人施工被撞伤 分包商被判担全责

作者:曹蕾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2/19 10:20: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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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法院网讯39岁的路先生在工地打杂工时被吊车撞伤,导致其骨折。路先生将承包商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包商四川某建筑劳务开发公司、分包商项目负责人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

       中国法院网讯    39岁的路先生在工地打杂工时被吊车撞伤,导致其骨折。路先生将承包商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包商四川某建筑劳务开发公司、分包商项目负责人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判决分包商四川某建筑劳务开发公司赔偿路先生1.62万元。

      路先生诉称,2009年11月19日自己受雇于被告王先生从事工地杂工,每日工资130元。2009年12月7日上午,原告负责指挥吊车吊装钢梁,因司机操作失误撞伤原告腰部。经医院诊断为右髋骨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并于2009年12月7日至12月31日住院进行手术,期间由原告之妻护理。王先生作为雇主只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拒绝支付其他费用。该工程系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总承包后分包给四川某建筑劳务开发公司的,该公司又将部分分包给王先生,故起诉三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承包商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告不存在雇佣管辖,对事故没有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分包商公司未到庭答辩,向法院邮寄证明一份,认可王先生为公司员工,分管负责该项目。

      被告王先生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受分包商公司的委托负责管理该项目。原告受伤后,自己及时将其送至医院医治,并与原告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因工程款未及时到位,致使赔偿款至今未能到位。且原告与分包商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为工伤,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分包商公司认可王先生系本单位工作人员,故王先生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分包商公司承担责任。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被告分包商公司应当赔偿。根据医院出示的医嘱要求,本案仅解决原告自事发次日至2010年2月25日的误工费。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因其不同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本院无法支持。2009年12月,原告与王先生签订《工伤处理协议书》后收到其支付的5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在双方协议约定的限额之内,被告王先生以签有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依据。故判决被告分包商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2万元。

      据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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