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作者:张中梅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5/14 11:37: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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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带薪休假,啥?老板照开工资给我放假,我愿意可老板愿意吗?”31岁的苏建华说,他现在是沈阳某铝材加工厂的职工,在厂里工作了4年。按苏建华的说法,他已经有13年的“工龄”,13年来换过不少工…

    “带薪休假,啥?老板照开工资给我放假,我愿意可老板愿意吗?”31岁的苏建华说,他现在是沈阳某铝材加工厂的职工,在厂里工作了4年。按苏建华的说法,他已经有13年的“工龄”,13年来换过不少工作,但都是私营厂子,从来没听说过给员工带薪休假的事。事实上,苏建华并不是个案,除一些单位回避带薪休假制度外,即使实施该制度的单位,也有员工常常因各种原因享受不到带薪休假。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同时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然而,行政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利却成为一种“奢侈”?中青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新浪网,对244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54.5%的人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有23.5%的人偶尔享受过,仅有22.0%的人表示“每年都可以”。值得注意的是,在参与这项调查的人中,46.3%的人已经工作10年以上。对此,政府职能部门是否该有所反思呢?职工相对于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企业侵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行为满腹牢骚又能如何?“谁主张谁举证”,职工能取得证据吗?且投诉的后果,很可能是拿回一点赔偿金而“丢掉饭碗”。所以,带薪休假成为“镜中花、水中月”的责任是政府职能部门失职、缺位所致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单位,可以要求其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加班工资和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和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此之外,职工还可以与当地工会进行联系,反映情况。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有责任也有权利对种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

    然而,带薪休假却屡屡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老板“不松口”,谁敢休假?没工作的人拼命地找工作,有工作的人没日没夜地上班、加班。所谓“饭碗来之不易,侵权岂敢吭声”。民调显示,对于保证带薪休假落实到位,76.6%的公众认为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强制督促;71.4%的人认为要对违反者经济重罚,行政司法同步介入。接下来,公众给出的排序是:保障劳动者申诉渠道畅通(43.5%);鼓励民间的劳动者维权组织发展(41.2%);对落实到位的企业进行社会宣传,以此鼓励(39.3%)。但是,面对“可望而不可及”的带薪休假,谁看到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会毅然决然的站出来替职工“撑了腰”?

    泰戈尔说,休息之于工作,就像眼睑之于眼睛。休息权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所应享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

    应该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来说是双赢的局面。微观上,有利于促进职工身心健康,调节工作压力,有利于促进雇主与雇员的和谐,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宏观上,有利于刺激消费需求,释放更多旅游消费的潜力,优化整体的经济环境。

    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处于超时工作状态,节假日更成了一些企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机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9%的企业没有年休假政策。带薪休假有意无意地被一些用人单位束之高阁,而职工能否享受到带薪休假则要看政府是否加大力度来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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