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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了向单位讨要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曾在某公司担任董事长的张女士离职后扣押了单位的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公司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并要其支付使用费。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女士限期归还讼争设备,但无需支付使用费。
2004年,任职于一家机械公司的张女士按照公司规定领取了一台价值1.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价值1250元的打印机以方便工作。四年后,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免除张女士的董事长职务,并书面通知了张女士。
收到通知后,张女士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540万元。不久,公司向张女士出具了要求张女士返还讼争设备的《律师函》,要求其立即返还电脑和打印机。张女士则回函称,将在与公司的诉讼纠纷结束后归还公司。
机械公司诉称,从2008年5月张女士被解职后,公司就要求其归还领用的讼争设备,然而张女士至今拒不归还。因此公司起诉要求张女士返还原物,并支付使用费4000余元。
张女士辩称,讼争设备至今未还的原因是双方尚未结清相关劳动报酬,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自己在离开公司后并没有使用讼争设备,不应支付使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领用了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其应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将讼争设备返还给单位。但鉴于张女士未及时归还讼争设备的原因是其与公司尚有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未结清,不具有主观恶意性,因此无需支付使用费。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