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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日前,上海市人社局发出通知,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 通知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上海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