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发布 工资发多少必须集体协商

作者:晚报记者 杨昕 实习生 朱娅 来源:兰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8/4 9:52: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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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规: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本报讯职工在进行集体协商中,企业二十日内需给予书面答复;职工一方可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工资等内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可以有效地解决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等待遇…

   法规: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

    本报讯职工在进行集体协商中,企业二十日内需给予书面答复;职工一方可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工资等内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可以有效地解决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等待遇低的问题……8月3日下午,在《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前,全国有23个省市颁布实施了集体合同,《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经过一年多的反复研究、论证、修改,于今年7月29日通过审议。通过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将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职工、企业“共赢”的切实效果。

    用人单位要与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

    当前实际中,大量的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履行义务,拒绝或拖延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现象。鉴于这一情况,《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做出了突破性规定: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保护、职工培训、经济性裁员等十四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由用人单位在七日内形成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草案文本上签字确认。

    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

    在章节设置上,依据职工工资分配领域存在的收入低、增长缓慢、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实际,《条例》将专项集体合同单独设章,旨在突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目前,全国如此设置的仅有我省一家。

    《条例》第六章重点就工资专项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就双方开展工资协商的主要依据和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解决劳务派遣人员报酬低的问题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可以有效地解决小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偏低、安全卫生条件差、缴纳社会保险少等职工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据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等待遇低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五条做出了符合实际的规定,保障这部分职工享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在集体合同立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条例》明确了协商代表的产生,解决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由谁谈、和谁谈的问题。并且对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特殊性,采用符合具体实际的协议内容,符合协调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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