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退休 尴尬的身份之争

作者:尹大林 杨清惠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2/11/24 9:32: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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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时间:2012年11月14日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案情:女职工白某称其于1989年在单位转为干部身份,但却于2010年8月经单位申请被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工人身份核…

时间:2012年11月14日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案情:女职工白某称其于1989年在单位转为干部身份,但却于2010年8月经单位申请被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工人身份核准退休。白某认为该行政行为不合法,将西城区人社局诉至法院,法院一审撤销了该行政行为。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谁动了我的身份

  白某于1981年5月进入中外合资企业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下称迅达公司),从事“技术资料管理”工作。1989年11月,白某填写了“干部聘用审批表”,将身份明确为干部。

  2010年8月,迅达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白某办理相关退休手续。8月17日,白某与迅达公司签订了2010年度绩效奖支付协议。当日,白某在内容为“本人白某、职位资料管理,岗位类别工人,将于2010年8月2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特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随后,迅达公司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西城区人社局),申请为白某办理退休手续。该局经审核后,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迅达公司据此为白某办理了退休手续。

  白某认为其身份应为干部,而非工人,应在55岁而非50岁退休,于是以西城区人社局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据以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该行政行为。

  迅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判决,维持西城区人社局的行政行为。

  庭审现场

  北京一中院于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迅达公司、被上诉人白某以及一审被告西城区人社局均到庭参加。

  核准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

  审判长:企业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一审被告:企业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职工的原始人事档案;社保中心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对于女职工还需要提供有效劳动合同书。

  审判长:在审核退休申请时,企业中工人与干部的身份如何区别?

  一审被告:两种身份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和职位说明书的内容来界定。

  审判长:人社局在作出被诉核准行为时认定白某符合退休条件的依据是什么?

  一审被告: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目前企业女职工确认退休年龄时打破身份界限,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岗位确定退休年龄,如果约定岗位是管理岗位,退休年龄是55周岁;如果约定岗位是工人岗位,退休年龄则是50周岁。

  迅达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是1997年签订的,对于岗位约定存在瑕疵,于是我们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后来他们提交了一份退休申请,上面有公司公章和白某签名,因此我们认定该申请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书一个重要附件,起到补充解释岗位类别问题,确认了白某的岗位类别是工人。

  审判长:一审被告陈述下被诉核准行为的内容。

  一审被告:核准内容是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准表》为主要依托,在被上诉人50周岁时达到退休年龄,我们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岗位与身份之争

  上诉人迅达公司诉称,白某的身份问题,有其亲笔签名的退休申请为证,并已经仲裁确认为工人身份,因此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是完全合法的。

  被上诉人白某则认为,其自1981年5月即在迅达公司从事“技术资料管理”工作,至2009年6月始终未离开过该岗位。1995年迅达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第二条写明,工作岗位依据公司颁发的职位说明书确定。而根据公司颁发的五份职位说明书,其岗位为资料管理主管。1989年7月20日,迅达公司为其办理的工作证也注明职务为干部。同年,其填写了“干部聘用审批表”,将身份明确为干部。

  迅达公司指出,对于工作岗位的确定应该从工作性质、劳动合同待遇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白某负责的工作只有她一个人办理,手下也没有员工被她管理,因而不属于管理岗位。

  白某则认为,管不管人并不是界定管理岗位的必要条件,其在公司时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北方地区档案管理,包括了技术档案、技术资料等。退一步讲,岗位与身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管理岗位与干部身份之间并无必然的对应关系。

  迅达公司表示,对白某提交的干部审批表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核实。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辩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白某提出,一审被告西城区人社局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退休申请是其在上诉人迅达公司逼迫下签订,并非出于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迅达公司人事部门数次找到她,要求其在已打印好的申请上签字,并多次强调,如果不签字后果自负。而西城区人社局并未对相关事实予以核实。

  对此,西城区人社局辩称,申请虽然是打印件,但是上面有公司盖章和白某签字,可以认定为对劳动合同的补充。企业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人社局主要审核人事档案中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有高级职称、是否属于军转干部、是否领取过失业救济金等内容。对申请文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对实体内容进行核实。

  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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