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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酒后帮人卸货,不慎摔伤,雇主闫某拒不承担责任。张某无奈之下将闫某告上法庭。闫某则将被帮工者李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1月23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工原告张某、雇主被告闫某、第三人被帮工者李某三方均应负一定的责任。
2011年8月6日19时许,在许昌县某施工工地上,张某酒后登上前来工地送货的李某的汽车,帮忙卸车上的彩瓦,但不慎从车上摔下摔成重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其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张某要求雇主闫某赔偿。闫某认为,应由被帮工者李某承担。李某则认为,张某摔伤与其无关。后经三方多次协商,李某同意借给张某2万元钱用于治疗。由于闫某拒不承担责任,张某只得将闫某告上法庭。闫某则将李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许昌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分别对三方进行调解,但三方始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11月23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闫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30%的损失;第三人李某作为被帮工者,应当承担50%的损失;原告张某饮酒后帮忙卸货,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20%的损失。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