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后获双倍赔偿

作者:宋加堂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发布时间:2012/12/13 10:17: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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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工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劳工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安徽同曦金鹏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恩双倍工资。

  2010年3月,原告谢恩进入被告金鹏铝业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530元、加班工资和津贴3970元,月工资总额为4500元。对原告应领取的2011年4月17日以前的工资,被告已经发放完毕。谢恩因为在日常工作中缺乏严谨,按照自己想法更改模具图纸数据,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于2010年8月受到被告的上级公司罚款500元。2011年4月18日,金鹏铝业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谢恩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过县仲裁委仲裁,谢恩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返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金鹏铝业公司与原告谢恩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又不与谢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谢恩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的次月起按每月应发工资总额4500元计算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前一日即2011年4月17日,且应当扣除已经领取和代扣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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