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匠下班时单位门口被撞死 家属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周艳雯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12/19 9:16: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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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赵先生原是花卉公司的一名花匠,去年6月1日晚上其骑车下班路经单位门口时被一辆汽车撞至身亡。赵先生的家属将花卉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确认赵先生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

赵先生原是花卉公司的一名花匠,去年6月1日晚上其骑车下班路经单位门口时被一辆汽车撞至身亡。赵先生的家属将花卉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确认赵先生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赵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的儿子小赵诉称:其父亲赵先生生前是福劳尔花卉公司的职工,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一直在该花卉公司上班,是该花卉公司的一名花匠。2011年 6月1日晚上7点,其父亲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刚刚走到花卉公司门口时,被一辆快速驶来的轿车撞死。小赵认为其父亲所受到的损害(致死)构成工伤,其现在申请工伤认定须确认其父亲生前与花卉公司的劳动关系,而赵先生生前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间一直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小赵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赵先生与花卉公司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6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福劳尔公司辩称:认可赵先生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25日在我公司工作。我公司与赵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5日到期,之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赵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警方处理交通事故时的询问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自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花卉公司每月向赵先生支付工资。警方的谈话笔录也显示花卉公司的其他员工认可事故当时赵先生是下班回家。法院认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福劳尔公司没有提交其与赵先生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辩称其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5月25日到期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赵先生与福劳尔花卉公司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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