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续签 公司倒闭员工讨双薪我的搜狐

 来源:搜狐 发布时间:2012/5/10 10:56: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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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记者蔡晓丹)小夏(化名)是我市某公司的营业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尽管小夏仍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并没有与小夏续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倒闭停止经营。这时,小夏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

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小夏(化名)是我市某公司的营业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尽管小夏仍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并没有与小夏续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倒闭停止经营。这时,小夏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为此,双方闹上了仲裁庭。

  小夏于1991年与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工作岗位是一名营业员,200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劳动期满后,公司没有与小夏续订劳动合同,但小夏仍在该公司工作。后来因为一些原因,该公司在2011年12月停止经营。小夏便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7月以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并不答应。

  于是,小夏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差额工资。市仲裁院受理后分析,像小夏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留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异议,双方都以行为默示的形式达成了延续劳动合同的一致意思。由于小夏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因此,除非小夏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该公司应该和小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市仲裁院最终裁决,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小夏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然而,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小夏所要求的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公司只需支付小夏2011年1月至12月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作者:蔡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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