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年内可缓缴社保费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发布时间:2012/5/10 11:00: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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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记者聂扬飞吴永红)5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措施,允许困难企业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

本报讯

(记者 聂扬飞 吴永红)5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措施,允许困难企业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以及实施困难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等方面。

各地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提出申请,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前提下,各统筹地区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幅一般不低于30%。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期间不超过一年。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统筹地区201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够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岗位补贴。申请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当地就业,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职业和技工院校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当地政府按照人均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工业企业就业,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按每人120元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50元补助。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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