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合肥在线 发布时间:2012/5/11 15:48: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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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肥日报讯(张雪松)昨天上午,合肥某商贸公司驾驶员小张将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递交到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怎么回事呢?经了解,2010年3月,小张应聘到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开车配送货物。“从我进公…

合肥日报讯 (张雪松) 昨天上午,合肥某商贸公司驾驶员小张将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递交到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了解,2010年3月,小张应聘到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开车配送货物。“从我进公司到现在,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办理社保。” 2012年3月,小张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不予理会,反而将其停职,并且连当月的工资也停发了。此后小张为签劳动合同一事和单位多次交涉,但单位都置之不理。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小张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办社保、支付未付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据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小张是2010年8月到公司上班的,2011年8月辞职,而同年9月,其又再次回到公司上班。2012年3月,小张在给一大型超市配送货物的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被超市投诉,公司负责人让其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可能是这个原因他才到处投诉我们,我们和他签有劳动合同,工资也是按时发放,至于保险,是他自己不愿意买。”该商贸公司负责人表示,上述情况全部都有据可查。

合肥市司法局148指挥中心相关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应当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向职工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也应当向社保部门缴纳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由于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说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市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律师如是说。

编辑:尹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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