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 员工有权去留

作者:李薇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2/5/11 15:53: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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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胡在一家私企工作,工作时间不稳定,经常需要加班,随着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他准备换一份工作。经过小胡的努力,他顺利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某部委录用。私企老板一再挽留他,希望继续签订3年合同,并承诺每年都…

 小胡在一家私企工作,工作时间不稳定,经常需要加班,随着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他准备换一份工作。经过小胡的努力,他顺利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某部委录用。私企老板一再挽留他,希望继续签订3年合同,并承诺每年都会加薪,小胡不为所动。在办理公务员入职相关手续时,小胡找到人事部门要求移交档案,但是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移交。小胡到丰台法律援助中心询问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

  律师告诉小胡,《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所以,小胡的单位有义务自觉为他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在单位拒绝移交档案的情况下,他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单位将被行政处罚或被裁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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