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的哥索要福利无依据 出租公司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2/20 9:22:2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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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法院网讯(梁代杰) 的哥张先生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公司)员工,因认为出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福利待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张先生的主张。出租公司不服仲裁…

中国法院网讯 (梁代杰) 的哥张先生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公司)员工,因认为出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福利待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张先生的主张。出租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出租公司不支付张先生福利待遇。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判决,支持了出租公司的请求。

  出租公司起诉称,张先生于2007年4月30日与出租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内出租公司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并未侵害张先生的任何权利。张先生主张要求支付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福利待遇7795.2元没有任何依据。且根据出租公司的人事制度,公司已经为员工提供有免费的年度体检及丧亡抚慰金等福利。出租公司认为,仲裁委并未进行询问及答辩质证即认定出租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且未对张先生主张的数额进行任何说明即全额支持了其主张。出租公司不服裁决,特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辩称,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合理公正,因此不同意出租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张先生在出租公司任出租车驾驶员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出租公司为张先生提供福利待遇,其待遇项,依《出租公司人力资源准则—福利待遇》执行。该准则规定,公司为驾驶员提供免费健康检查服务,由驾驶员自愿申请;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职员遇退休、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享受保险;公司设立慰抚制度,遇职员及直系亲属丧亡酌发慰抚金。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张先生于2007年4月30日入职出租公司担任出租车司机至今,其与出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张先生所述的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的福利待遇及其计算方式,既无法律依据,亦无约定,其出具的《培训教材》(出租汽车驾驶员篇)不能佐证其主张,故对张先生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判决出租公司不支付张先生福利待遇7795.2元。

  目前,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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