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电费不幸触电身亡 未经仲裁主张工伤被驳回

作者:宋源华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6/3 15:36: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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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因原告方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与被告方存在劳动关系,却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被法院裁定驳回了起诉。  2011年…

        近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因原告方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与被告方存在劳动关系,却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被法院裁定驳回了起诉。

  2011年8月,受害人汪某被罗坎电站指定为其所在该村民组的电费收取人。2012年2月29日晚八点左右,因一农户家里停电,汪某前往该村变压器处维修,不幸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便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坎电站赔偿。但在庭审时,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认为死者王某作为罗坎电站的电费收取人,与罗坎电站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主张按工伤标准赔偿。

  镇雄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时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庭审时原告却变更主张死者汪某与被告罗坎电站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按工伤标准赔偿。按照《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向法院起诉,违反了该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镇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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