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提成工资该不该支付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8/16 17:01:10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近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咨询公司支付被告牟女士提成工资近10.25万元,其中5.93万余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其余近4.32元在牟女士经手的购房合同的购房款交清后领取。万州区法院按照约定的提成标…

     近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咨询公司支付被告牟女士提成工资近10.25万元,其中5.93万余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其余近4.32元在牟女士经手的购房合同的购房款交清后领取。

万州区法院按照约定的提成标准,支付员工应当得到的提成工资12万余元

房地产置业顾问牟女士签约业绩达到了3100万余元的销售额,实际回款也有2100万余元。然而,当牟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要求提成工资12万余元时,公司答复只能按照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金额计算销售金额,不是正式购房合同的金额不能作为当年的销售金额对待。并且,公司在此期间,将牟女士调去培训,客观造成牟女士离开公司和没有完善剩余的工作。

牟女士还能按照约定拿回她的提成工资吗?她的提成工资到底应该何时拿回?

    案情回放

因员工提成工资起纠纷

2010年6月,牟女士与重庆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该公司聘为置业顾问,该公司代销万州某花园的楼盘,牟女士的主要工作就是从事该楼盘的销售工作,工资是基本工资加计件提成。

房地产咨询公司对销售人员的提成和标准进行了约定,其中,花园置业顾问个人年度销售额达2500万以上提千分之四,并备注各项目统一在每年12月30日结算,奖金在年底(春节)兑现,兑现前辞职或离职均不补,业绩不做累加,当年结算后清零。

牟女士按照花园的要求,以售房合同、认购书、联建协议书等形式,推销了花园的31期、34期、35期房屋,销售总额达到3191.16万余元,到2011年3月30日为止,回款金额达到近2111.9万元。

牟女士签下的售房合同、认购书、联建协议书,均得到了花园开发商的认可。因房屋销售时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具体情况不同,签订合同后,每套房均收取了全部房款或认购金、或第一笔建设资金;认购书和联建协议均约定,在开盘后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牟女士根据自己的销售业绩,要求房地产咨询公司按照提成标准领取2011年的提成工资。房地产咨询公司称,认购书和联建协议均不是正式购房合同,不作为当年的销售金额对待,只能按照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金额计算销售金额,并且后续工作没有做完,牟女士不能领取她要求的金额,只给牟女士发放了2.52万余元。

2011年1月10日,房地产咨询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牟女士调往行政中心培训;1月20日,牟女士出据情况说明,表明自己虽然调离了原工作岗位,但愿意继续接受之前的销售工作;1月21日, 房地产咨询公司再次发出通知书,通知牟女士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故不参加公司的团拜会;4月7,牟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原因为公司将自己调离了原工作岗位;4月11日,牟女士与房地产咨询公司双方已经在解除了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争议后,牟女士申请劳动部门仲裁。经仲裁,房地产咨询公司应当按照销售额的总和来支付牟女士的计件工资。

仲裁后,房地产咨询公司不服,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区法院多次调解无果。

    法庭宣判

公司要支付员工应得提成

房地产咨询公司诉称,现在牟女士负责的预售合同还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买卖双方还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牟女士应得计件工资还没有到计算的时间,买卖尚未成就,工作没有做完,不应当按照销售额的总和来支付计件工资。

牟女士则辩称:“我完成了楼房的销售工作3120万余元,按照公司的销售提成的标准,我应当提成10多万,但公司以开发商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为由,称我的部分售房行为是无效劳动,只支付了2万多元,请求法院支持我在仲裁时的请求。”

据区法院查明,牟女士销售的房屋现均已取得了预售许可证。

本案存在三大争论焦点,区法院进行了逐一评析。

首先,牟女士的个人年度销售额的范围应该如何认定?

万州区法院认为,房地产咨询公司并未举出在销售前告知牟女士只有能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才作为销售人员的销售额,其余行为不算销售行为的证据,而是在结算时对销售额做了范围缩小的限制,其辩称理由并不成立,牟女士要求按照2010年的全部销售额兑现提成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其次,牟女士应否得到提成工资以及多少工资?

万州区法院认为,由于牟女士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的工作,只是由于开发商没有即时办理预售许可证,致使购房合同不能完善。因提成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公司将牟女士调离工作岗位,造成客观上牟女士不能完成负责的销售剩余工作。

因此,万州区法院认为,牟女士离开公司和没有完善剩余的工作,不是牟女士主观故意造成,不能成为影响牟女士得到2010年工作提成的理由,牟女士应当得到提成工资的工作在2010年底已经完成。房地产咨询公司认为牟女士工作没有完成,不应当得到提成工资的理由不成立。

按照提成的标准,牟女士应当得到的提成工资是销售总额3191.16万余元的4‰,即12.76万余元,牟女士已经领取了近2.52万元,因此,房地产咨询公司还应支付牟女士提成工资近10.25万元。

第三,牟女士什么时候领取该笔提成工资?

房地产咨询公司辩称,房屋销售还没有完成房管局网上备案,房款尚未全部收齐,因此提成工资也要在房屋销售完毕后才能实现,牟女士对此也予以认可。

万州区法院认为,牟女士可以先领取2011年3月30日前已经回款部分2111.9万元的提成,即近8.45万元,剩余款项近4.32万元,可以在牟女士经手的购房合同的购房款交清后领取。


上一篇:“同工同酬”新规要避免成为纸上权利 下一篇:8万多血汗钱拖欠近4月 故城女工头舍命割腕讨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