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讨薪":对讨薪和讨债应区别对待

作者:赵衡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3/8/17 10:33: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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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郭山泽/漫画  近年来,跳楼讨薪的事件屡屡发生。据媒体报道,8月11日山东一包工头为工人讨工资欲跳下12楼。其工人称,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有5.81万元至今未付。他和工友多次索要,而包工头称,拿不出工资…

郭山泽/漫画

  近年来,跳楼讨薪的事件屡屡发生。据媒体报道,8月11日山东一包工头为工人讨工资欲跳下12楼。其工人称,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有5.81万元至今未付。他和工友多次索要,而包工头称,拿不出工资是因为工程承包公司拖欠工程款。为了给大伙讨要工钱,包工头爬到了楼顶。在包括民警在内的各方劝说下,包工头终于下来同大家一起去了派出所。

  无独有偶,今年5月29日下午,云南一包工头唐先生与工友因承包方欠百万工程款爬楼顶讨薪,在多方劝说下二人才下楼。

  跳楼讨薪,可以说是讨薪的一种极端手段。人们在为农民工讨薪难表示愤慨的同时,也对包工头表示出一定的同情。而由包工头纠集农民工到工程承包单位打砸、到有关单位上访索要工程款似乎也符合情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认为,动辄跳楼讨薪这种极端做法不应该提倡,而跳楼讨薪事件中有时并非纯粹是讨薪,而是借用工人声势讨要工程欠款,以致让农民工发生误解,以为包工头讨要工程款就是讨要工资,继而转化为众多农民工帮忙向工程承包单位讨要欠款的群体性事件。

  讨薪与讨债是两个法律关系

  农民工讨薪与帮包工头讨债是两个法律问题,不能混为一谈。黎建飞说,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推波助澜也起了一定作用。很多媒体在报道类似事件时,往往喜欢用“包工头欲跳楼帮农民工讨薪”这样的标题。该类报道使得用工单位、包工头规避付薪的法律责任仿佛得到了社会谅解,并且使得他们带领农民工集体闹事、群访为自己讨债的行为变得合理。

  黎建飞分析,类似“跳楼讨薪”标题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农民工应当明白,讨薪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而讨债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根据劳动法,工资是优先支付款项。用人单位将讨来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建筑材料费及自己的利润,最后才考虑支付工人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工程承包并由此形成的欠款与工资拖欠在形式与内容上都有显著的区别。工程欠款是由两个或者多个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债务,双方主体大多是法人。而工资拖欠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双方并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而是表现为劳动合同法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在性质上,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用以“保证他本人和家属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而经济纠纷中的欠款是法人基于经济合同关系应当得到的款项,它可能是企业的投资回报或者经营收入,可以用于企业再经营或者扩大再生产,但都不是用于保障企业的“基本生活条件”。

  “正是由于这一性质,决定了世界各国对于经营收益和劳动报酬两种款项采用完全不同的法律调整方式。建立对于劳动者工资收入给予特殊保障的法律制度,并由此形成了一整套对于工资属性特殊认定、工资债务特别清偿、工资拖欠特别制裁的法律机制。”黎建飞说,一方面,工资是劳动者个人的财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已经物化到雇主的产品中,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工资拖欠都要采用“零容忍”规则,即雇主都必须无条件地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工资只有通过雇主的支付才能实现,并且这种支付具有不可逆性,即便是无效的劳动关系也必须进行有效的工资支付,而不像经济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中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并且,工资支付是不能抵消的,进而引申出工资不得替代、不得发放实物等法律规则。再一方面,工资支付是不能等待的,因为每一个劳动周期的结束都意味着工资债权的形成,也都意味着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劳动者财产权的确立。为此,国际劳工组织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将工资确定为优先债权,当企业倒闭或清算时,应在普通债权人提出任何分割资产的要求前予以全部支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也将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列在了清偿税款及其他普通债务之前。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用刑罚制裁拖欠工资的雇主,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者追究刑事责任。

  混淆讨薪与讨债引发严重社会后果

  “那种把索要工程欠款包装成追讨欠薪的做法不仅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黎建飞总结,治理工资拖欠十余年来,我国已经构筑了严密防止和快速制止的机制,几乎动用了各种各样的社会资源和法制手段来帮助劳动者,尤其是大力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已使工资拖欠的社会现象有了极大的改观。然而,当将索要工程款转化或者包装成追讨欠薪后,新的社会矛盾就凸现出来,新的社会冲突热点就不正常地形成了,出现了许多本与欠薪无关的社会群体事件。而且,由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与劳动者个人的欠薪在数额和人数上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社会的关注度更高,从而将本应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的经济纠纷个案变成了强烈刺激社会神经的群体性事件。

  2012年8月云南大理“南国城”项目工程款拖欠演变为13个孩子举牌的“娃娃讨薪”事件就很典型。在该事件中,承建方已拿到80%以上的工程款,应该优先也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是,承建方却通过层层分包、债务转嫁方式,将债务最终推到农民工身上。而事情的结局似乎再次证明了以追讨欠薪来索要工程款的可行与成效。这一事件的示范效应使一些动机不良者顺势而为,心怀叵测地把索要工程欠款转化为讨薪事件,以暗度陈仓。

  工程款应先支付工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把工资支付责任置后是不合法的。”黎建飞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最基本也是最为根本的法定义务。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以自身的财力作为使用劳动力的前提,当然也同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前提。现代社会法人设立要件中“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之所以为法人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基础性条件。法人用自己的财产和经费来独立承担民事活动后果中最为重要的后果就是为劳动者支付工资,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责任也是以自身的财力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所以,那种将劳动者工资支付放在所有支付之后,尤其是放在第三方对自己支付之后,以第三方对自己的支付为自己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前提条件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性危害。

  因此,必须依法严禁用人单位将索要工程欠款的行为包装或者转化为追讨欠薪的劳动争议,必须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义务,严肃追究恶意欠薪者的法律责任,从而在根本上杜绝工资拖欠,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工资如何发放法律也管

  对于工资的发放,法律也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而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第12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对于农民工如何讨要自己被拖欠的工资,黎建飞建议,农民工应当首先向用人单位讨薪,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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