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推行劳动纠纷“一裁终局” 用人单位无起诉权

  发布时间:2014/12/23 16:40: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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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给付小王老家河南登封,常年在烟台打工。去年3月转到烟台一家机械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虽然工作相对稳定,但公司没有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2月3日,小王工作中…

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给付

    小王老家河南登封,常年在烟台打工。去年3月转到烟台一家机械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虽然工作相对稳定,但公司没有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小王缴纳社会保

险费。2013年12月3日,小王工作中发生意外,造成颅骨等多处骨折、眼球破裂。今年2月22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王所受伤害为工伤。小王受伤住院治疗42天后出院在家休养,2014年6月再次住院。该用人单位为小王垫付了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但拒绝承担第二次住院近两万元的医疗费,也没有向小王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小王发生工伤后,其妻子为了照顾他也丢了工作,一家人失去了经济来源,东拼西借给小王继续治疗和维持生活。

    无奈之下,小王到市劳动仲裁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住院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经过审理,市劳动仲裁查清了以上事实,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该机械公司表示单位已经为小王垫付了五万余元的医疗费,不愿意继续支付。虽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承担小王全部的医疗费,但该用人单位抱着能拖一天就拖一天的态度,并表示要到法院起诉,进一步拖延履行时间。

    11月11日,市劳动仲裁作出裁决,认定该机械公司没有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小王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裁决该机械公司支付给小王工伤医疗费17327.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346.26元。因前述两项金额均低于烟台市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故市劳动仲裁对本裁决适用了终局裁决。

    “一裁终局” 让劳动者更快拿到赔偿

    “一裁终局”避免了劳动争议久拖不决,让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的“小算盘”落空了。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案中常遇到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今年来,市劳动仲裁将推进终局裁决的适用作为全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在下半年印发了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于一案中并存终局和非终局事项的,开创性地采用分别裁决的方式,加大终局裁决的适用力度,使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的、劳动者迫切需要实现的权益尽快实现。

    可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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