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员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房产公司被判付双倍工资

作者:郭金生 刘继雁 来源:市三中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30 14:28:53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是总有些用人单位人也招进来了,工资也没少付,就是拖着不签书面合同,不料遇上个懂法且会用法的员工,结果吃了大亏。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劳动…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是总有些用人单位人也招进来了,工资也没少付,就是拖着不签书面合同,不料遇上个懂法且会用法的员工,结果吃了大亏。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以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依法判决升华房产公司支付员工李薇双倍工资84719元。

    2012年3月5日,李薇与重庆市丰都县升华房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薇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4日,工资由底薪和提成组成。合同到期后,李薇继续在升华房产公司上班,该公司则按照第一份劳动合同支付报酬,但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从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李薇按月从升华房产公司领取工资共计84719元。2014年3月,李薇以升华房产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到丰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升华房产公司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84719元。同年6月,李薇仲裁请求获支持。升华房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中,升华房产公司辩称该公司曾多次电话通知李薇到公司总部签订书面合同,但李薇未前往签订。公司与李薇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公司还为李薇缴纳了五险费用。李薇对升华房产公司电话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说法予以否认。一审法院根据有关法律,依法判决升华房产公司支付李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84719元。升华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三中法院。

    重庆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李薇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在升华房产公司工作,应视为该公司再次用工,双方仍应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用工之日”也包括前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再次用工。因此,升华房产公司应当支付李薇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司法解释并不是针对用人单位应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而是对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时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若主张其已经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则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若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一篇:中国楼市不景气 国内劳动争议增多 下一篇:事业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比重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