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物业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未报工会 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7/28 10:30: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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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报网讯(通讯员黄涛记者姚远)近日,南京一物业公司员工起诉单位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要求索赔,法院审理后发现,员工确有旷工行为,但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程序违法,未经过工会报备,所以仍须一次性支付补偿金24800元。…

南报网讯 ( 通讯员 黄涛 记者 姚远)近日,南京一物业公司员工起诉单位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要求索赔,法院审理后发现,员工确有旷工行为,但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程序违法,未经过工会报备,所以仍须一次性支付补偿金24800元。

2007年9月,王先生应聘为一物业公司的车管员。今年3月2日,他去单位上班发现,无法打指纹卡了,经询问,得知公司将其调至保洁员岗位。王先生发现,同样被调岗的还有3人,他认为公司的真正目的是裁人,而非调岗。王先生说,保洁员这样的体力活他已干不动了,因此不同意调岗,于是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给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30.6元。此后,便没去上班。

半月后,公司通知他,其旷工达3日以上,依据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给自己讨个公道,王先生到鼓楼法援中心求助,把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定,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单位有权调整王先生的岗位。但是,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未报经工会审核,其程序违法,据此判决单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经过庭后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得到单位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248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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