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半年多公司不签劳动合同 员工拿万元赔偿

  发布时间:2014/7/29 8:46: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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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报讯(记者籽言通讯员汤秋婷)工作了半年多,公司就是不和张丽(化名)签劳动合同,小张一怒之下炒了公司“鱿鱼”。这还没完,她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商报讯(记者 籽言 通讯员 汤秋婷)工作了半年多,公司就是不和张丽(化名)签劳动合同,小张一怒之下炒了公司“鱿鱼”。这还没完,她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万元赔偿。最终,小张获得了赔偿。

  2012年6月初,张丽从安徽老家到昆山打工,受雇到昆山一家模具公司当操作工。但是到了年底,公司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活让你干的,保障一点都不给你,这怎么行呢?”张丽思来想去,考虑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万元赔偿。经仲裁该请求获得支持。

  面对万元赔偿,模具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张丽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法院受理后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都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昆山某模具公司支付张丽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万元赔偿。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还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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