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赖经济补偿金 女经理提供明细赢官司

 来源: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2014/7/30 8:58: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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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报记者吴光亮  重庆商报讯渝中区的陈丽受聘于大渡口一物业管理公司当经理。合同约定她每月工资2500元加提成,然而实际上陈丽的工资每月都有8000元左右。因公司经营不善,陈丽半年多没领到工资,在经劳动仲裁获得…

 商报记者 吴光亮

  重庆商报讯 渝中区的陈丽受聘于大渡口一物业管理公司当经理。合同约定她每月工资2500元加提成,然而实际上陈丽的工资每月都有8000元左右。因公司经营不善,陈丽半年多没领到工资,在经劳动仲裁获得拖欠的工资后,她将公司告到了大渡口区法院。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获悉,由于陈丽提供了详实的工资明细,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前年8月,陈丽前往大渡口一物业管理公司担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为8000元。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公司称要按照月薪2500元签合同,实际发放工资为8000元。陈丽心想反正实际拿到手的钱是8000元,也没多想,就同意了与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后来,该公司因为经营不理想,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从前年12月至去年5月的半年时间里,身为经理的陈丽就没有再拿到过一分钱工资。去年底,陈丽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讨回了近5万元被拖欠的工资。

  然而,陈丽还希望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可公司一直未就该问题与其达成协议。

  陈丽认为,她被拖欠了长达半年的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已经废除了,所以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她1.2万元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认为,双方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应按照合同上约定的2500元/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这笔补偿金。

  双方互不相让,只得“对簿公堂”。

  日前,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公司经传唤无故缺席,法官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时,陈丽拿出工资明细表等每月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证明,证明自己实际月薪为8000元。

  陈丽向法官表示,公司一直不足额支付她工资和福利,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判令该公司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2万元。

  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获悉,法院参照陈丽提供的工资表等证据,以及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陈丽的月薪并非80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确认了陈丽实际月薪为8000元,遂一审判决陈丽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物业管理公司需支付陈丽1.2万元经济补偿金。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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