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天遇工伤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9/16 15:44: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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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的第二天就发生工伤,当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时遭到公司拒绝,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请求。小王是于去年5月份入职某金属公司的,当时担任操作工。双方于去年6月5日…

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的第二天就发生工伤,当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时遭到公司拒绝,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请求。

小王是于去年5月份入职某金属公司的,当时担任操作工。双方于去年6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小王便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由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又于今年5月解除合同。后来小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诉求,但是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

金属公司认为,其同小王签订合同是在2013年6月5日,而2013年6月6日被告既未操作机台,也未参与生产,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受伤确有嫌疑。况且出事后,公司也支付了4万元医药费,已经仁至义尽,不该支付其余钱款。

小王认为,自己实际入职时间是在2013年5月份,而不是签订合同的6月5日,怎么能说是入职后第二天就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公司,既然同员工小王构成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小王也是在工作中遭受工伤,构成九级伤残,那么公司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小王及时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请求,判决金属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000多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800多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多元,总计1759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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