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法院宣判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作者:吴辉 来源:奉节法院 发布时间:2015/1/6 14:13: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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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辛苦工作几个月,公司老板不但不支付工资,而且玩起了失踪,工人们的数万元工资款讨要无门。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县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徐均之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

辛苦工作几个月,公司老板不但不支付工资,而且玩起了失踪,工人们的数万元工资款讨要无门。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县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徐均之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单位奉节县夔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税某、唐某等人劳动报酬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奉节县夔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0年成立,被告人徐均之从2012年11月开始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于2013年8月至10月拖欠其公司经营的“江龙68号”运输船、“临江号”采砂船、郭家沟采石场、金盆碎石厂的工人税某、唐某等13人工资总计9万余元。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徐均之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逃离奉节,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但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直至2014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奉节县夔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拒不支付1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10826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但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徐均之系奉节县夔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任人,在公司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奉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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