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立劳动用工“大数据”

作者: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来源:林云 发布时间:2015/1/6 14:16:4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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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建立健全青岛市劳动用工信息“大数据”库,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山东省青岛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于近日联合发布的劳动用工备案办法。青岛劳…

为建立健全青岛市劳动用工信息“大数据”库,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山东省青岛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于近日联合发布的劳动用工备案办法。青岛劳联集团董事长纪德力说,从即日起劳联集团下属28万农民工,全面启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今后,这些农民工劳动合同有无签定、工资发放是否达标、工资高低数据,可以上网了解得一清二楚,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该市北区人社局王宏科长介绍说,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劳动者来说是利好,用人单位新签、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管辖地所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发放职工工资,有利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劳动用工备案,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用工的电子台帐,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可较为全面地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支付等情况,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较为全面地掌握劳动用工情况,为政府劳动关系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该市还明确规定了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人社部门将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人社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在参与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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