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常见问题解读

作者:孙文波 来源:陶城网-陶城报 发布时间:2015/3/5 15:19:3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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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一些传统行业中,劳动密集仍是支撑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佛山作为全国陶瓷的生产基地,每年劳动力用工数量庞大。由于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用工不规范、劳动者个体素质差异…

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一些传统行业中,劳动密集仍是支撑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佛山作为全国陶瓷的生产基地,每年劳动力用工数量庞大。由于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用工不规范、劳动者个体素质差异较大等原因,极易形成纠纷。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失,对纠纷的处理不易形成一致意见最终成讼。

  据笔者收集的资料,近年来,佛山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2011年受理10951件,2012年受理7361件,2013年受理4913件,2014年受理5096件。

  经笔者对佛山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劳动争议容易成讼,且案件总量仍居高位

  佛山企业众多,各企业用工量巨大。由于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个别劳动者非理性维权欲望强烈,加之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廉,这都极易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类型变化明显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构类型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成为最主要的纠纷类型,追索劳动报酬类已退居第二位,且多以追索加班工资、奖金、带薪年休假待遇和提成为主,单纯追索工资的案件极少。二是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类纠纷成倍增长,目前已发展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主力军”,并呈逐年增长趋势。

  3、劳务派遣、职业病、竞业限制等新类型案件增多

  据笔者对佛山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除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纠纷增长明显外,劳务派遣、社保赔偿、职业病、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新类型案件均呈增长之势。其中,劳务派遣、社保赔偿与职业病案件增幅较为明显,并呈现集团诉讼的特征。

  4、群体性纠纷特征明显,以“罢工”形式维权的事件增多

  劳动者密集性特征,容易形成群体化纠纷。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有从个体化向群体化发展的趋势,即劳动者以“罢工”形式进行所谓集体维权的案件增多。近年来,南海狮山与顺德北滘分别发生了超过100人的群体性“罢工”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两起事件虽然最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在当地引起的影响至今还没有完全结束。之后,顺德、禅城又先后发生了多起群体性“罢工”维权的事件,受到媒体的关注。

  据笔者对部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当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处理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确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双方约定为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约定不明且无法查清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如原告赵某诉被告某陶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赵某提供一份2014年3月份的工资表予以证明。该工资表列明基本工资1500元/月,工作天数30天,被告予以确认。而此证据表明,工资表体现出现的工资显然包括了部分加班工资,故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判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应为1100元/月。

  2、工资构成问题

  差旅费、业务报销费、提成是否属于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故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应将提成等收入也计算入工资报酬中。部分劳动者可能提成工资非常高,但这并不会造成经济补偿金过高,因为法律已经规定月工资高于社平工资标准三倍的,按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3、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标准问题

  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把劳动者请求的加班费差额、拖欠工资的项目,加入到平均工资的计算中。如原告张某诉被告佛山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没有将被告拖欠的工资部分列入平均工资的计算中,劳动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4、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要严格区分“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不能涉及到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就一概要求劳动者承担。如原告王某诉被告某陶瓷公司加班费纠纷一案中,被告某陶瓷公司承认对员工平时有打卡记录等考勤管理,但在诉讼中,被告无法出具此类证据,而此类证据一般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无法掌握。因此,对于这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归于被告单位,而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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