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借调员工出工伤,原单位责无旁贷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5/8/10 11:04: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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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 《江南都市报》 报道,“借调”对于许多企事业机关单位来说,是非常熟悉的一词。简单地说,借调就是因为某种原因,上级机关从下级机关或事业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来本单位工作,但被借用人员的行政人事关系、工资…

    据 《江南都市报》 报道,“借调”对于许多企事业机关单位来说,是非常熟悉的一词。简单地说,借调就是因为某种原因,上级机关从下级机关或事业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来本单位工作,但被借用人员的行政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等仍留在原单位。借调的独特之处集中于“借”字,借了之后迟早是要归还的。正因如此,被借调人员成了“飘”在借调单位中的公开而又隐蔽的特殊群体。
  近期,一名被借调人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一场责任究竟该由原单位还是借调单位承担的争论。

  员工受伤遭遇“踢皮球”

  南昌某事业单位的小李因写得一手好材料,今年5月被另一家单位临时借去救急,负责组织撰写材料。
  “我在单位也只是合同工,但单位对于合同工和正式工都同工同酬,没想到这次借调因为一次交通事故引来争议。”
  小李告诉记者,5月30日傍晚下班回家时,他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受伤,住院治疗等花去8000多元,却不知道找谁去报。
  “找借调单位,他们说只是借调而已,我的所有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还在原单位,应该找原单位。我找原单位,他们又说我是在借调单位下班时受的伤,应该找借调单位。”
  小李向多名有过被借调经历的朋友和同事打听该如何处理,没人说得清。

  律师称双重用工有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 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这表明,在发生借用员工的情况时,原用人单位仍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不能因员工借用而免除或转嫁用人单位的社保责任。”南昌律师肖文军解释,当借用员工发生工伤,如重度伤残或死亡时,用人单位也不可避免地要承担长期支付借用员工的工伤津贴、供养借用员工、亲属抚恤金差额等附随义务。被借用员工同时存在名义上的用工主体和实际用工主体,即法律上所称的“双重用工”。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列举性的规定说明 《劳动合同法》 并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肖律师介绍说,但这背后的法律风险依旧存在,因为 《劳动合同法》 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表明, 《劳动合同法》 只认可单一性的劳动关系,而不认可双重性的劳动关系,其法律风险显而易见。
  “如果必须临时借用员工,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外借员工三方应当签订完备的协议,这是形成员工借用的基本条件,也是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协议必须是三方自愿签订并反映各自真实意愿。”律师认为,协议务必明确诸如工作条件、工作内容、职业危害、工作时间等与借用员工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事项,并以协议方式将上述责任归责为用工单位承担。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员工工伤及最终赔偿责任等也应在协议中明确,特别要约定当用人单位因与借用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涉及赔偿等费用的,用人单位有权向用工单位追偿。”律师还提醒,用人单位是借用员工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要及时了解用工单位使用借用员工过程中的情况,还要对用工单位随时可能发生的违规情况和可能侵害借用员工权益的苗头及时提醒、制止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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