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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小江到沈阳某石材厂替其舅舅从事加工工作,一干就是3个月。虽然职工名册上登记的是小江舅舅的名字,但石材厂一直按照厂里的规章制度对小江进行考勤,但没有给小江缴纳工伤保险费。8月,小江在加工石材工作时小指和食指受伤。小江想问问自己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宪涛指出,小江在石材厂已经工作了3个月,石材厂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属于石材厂默许小江提供劳动。他为石材厂创造了产值和利润,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小江工作期间,遵守石材厂的规章制度;小江的工作内容石材加工,是石材厂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范围。综上,应认定小江与该石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由该石材厂向小江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