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下班回家条件未及时回家是否属于合理下班途中

  发布时间:2020/4/22 14:51:32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案情要点:职工在已具备下班回家条件的情况(主要指天气情况)下,仍然在厂区其他员工家中逗留,再从单位出发,而后在单位与住址之间的路线、但超出正常下班到家时间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能否确认为合理的…

案情要点:职工在已具备下班回家条件的情况(主要指天气情况)下,仍然在厂区其他员工家中逗留,再从单位出发,而后在单位与住址之间的路线、但超出正常下班到家时间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能否确认为合理的下班途中。
    案件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6条(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情形之一。本案的合理的下班时间和下班路线的确定有两个方面,一是职工在具备下班条件的情况下,不下班回家,也不是在厂内加班而是在厂内的其他工友宿舍中聊天,再由此回家,是否属于已经完成下班的状态,不应再认定为合理的下班时间?二是在合理的下班路线方面,由于工伤认定是事后调查,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下班路线无法掌握,此路线也只有职工本人才最清楚,对此的举证是否应当由职工本人来完成,如本案中职工平常回家的路程与事发当天的路程路线一致但时间上相差甚远,在此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没有举证,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其不属于在合理的下班路线?

本案提示: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一直是工伤认定部门难以把握的工伤认定情形,特别是在是否合理的确定上,主观性太强,操作性不够,每个人的观点都不一致,导致此类争议更加频繁。

上一篇:与公司无合法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应撤销 下一篇:上班前在饭堂就餐时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