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9-8341-0815
案情要点:开始上班前在饭堂就餐的行为能否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案件评析:对于上班前在公司饭堂就餐时摔伤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对于其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有不一样的看法,复议机关认为,餐厅非吴某丹的工作场所,打早餐也并非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故该吴某丹的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丹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其用餐后即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启示:该类型的案件,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如何认定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还未有一致的意见,这也导致我局在作该类型的工伤认定时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该案件的最终判决,将会使该类型案件如何认定能够明确下来。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