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劳动纠纷起诉单位 却只获得饭卡余额2272元?

  发布时间:2021/1/5 16:13: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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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男子因劳动纠纷起诉单位却只获得饭卡余额2272元?

        案情简介

2013412日起,原告唐某某到被告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单位从事保安员工作。2016年、2017年、2018年,原、被告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2018年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49日至201948日止。

请假期满后 未上班

201971日,唐某某向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请假条,请假1个月,自71日至81日,期满后,唐某某未到公司上班,给保安队长打电话,说明不到公司上班。自此,唐某某再未到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上班。

单位支付工资

201978日,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唐某某20192月至6月工资12689.47元。唐某某工作期间,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唐某某缴纳2013年、2016年、2017年、201817月养老保险费,未缴纳2014年、2015年、20188月至20196月养老保险费。唐某某20187月至20196月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151元。

申请仲裁

2019728日,唐某某向青铜峡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拖欠工资14750元,并加付赔偿金1475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892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8224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2015年、20188月-20196月养老及失业保险费。

作出裁决

20191017日,青铜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二、本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饭卡余额2272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向法院起诉

20191028日,唐某某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于20191129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自201982日起解除;

二、驳回原告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唐某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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