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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任企业销售员,试用期 3 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每月 1200 元,若员工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企业有权不发试用期工资。
因员工在试用期第 1 个月没有完成公司交付的销售任务,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向员工支付工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1个月的工资 1200 元。
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合理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 50 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员工未完成销售任务,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贺天强律师